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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广州科罗望”的《反对一切互联网形式的诈骗和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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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2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本帖最后由 风去云知 于 2017-1-1 23:54 编辑

黑字部份为广州科罗望”的《反对一切互联网形式的诈骗和诽谤行为》原贴。
http://bbs.erji.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68168&extra=page%3D1

红字部份为本人所码文字。




  在2016年阳历新年的最后一天,以一种通告形式严重谴责一切互联网诈骗和诽谤行为来告别此年。
      在福建热心网友提示下,我司得知贵论坛有个注册名为:“孤独旅者”的人在论坛上发布消息:

       http://www.erji.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65658&extra=&page=1
所发帖子中所谓证据确凿,言辞确确,经过我司律师与所委托派件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总部及顺丰广州天河营业部、顺丰武汉分公司联合调查现将结论以及淘宝网处理结果公布如下:
     2016年12月14日10点01分,湖北武汉一个叫范璐瑶的在我公司法人注册淘宝C店中购买一个N20U的耳塞,我司按淘宝规则提示范璐瑶按淘宝规则检查签收产品并将发货照发给范璐瑶,在2016年10点54分首先反应耳塞有问题之后还有所谓照片,结合多年销售经验,我司客服判定买家所发插头严重物理磨损以及派件情况与实际有比较差别,且当场核实顺丰,同时我司律师同顺丰进行沟通。范璐瑶同时在淘宝上提交了直接退款申请,并且由“孤独旅者”的人在论坛上发布所谓同步更新帖子,提交所谓证据,此拍照显示的时间都是2016年12月16日10点38分、10点39分、10点43分。在16日到28日,顺丰通过调查核实,现将结论以范璐瑶在顺丰官方网站签收图的形式公布,形成白纸黑字且有范璐瑶本人签名的证据。我公司、顺丰速运公司、淘宝网三方一致认为:
    1: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是2016年11点28分在网点派件给件给范璐瑶检查,而且有范璐瑶本人查验后的签名,在11点28分派件之前此件都在顺丰手中。
    2:范璐瑶以及注册名为“孤独旅者”的人在11点28分顺丰没有派件之前提供的所谓N20U的照片(此照片都在10点30分到11点28分前拍摄)都非我司委托顺丰派件给范璐瑶的产品,是范璐瑶以及注册名为 “孤独旅者”的人为达到诈骗和诽谤目的而拿其他地方的N20U拍摄。

*A帖子中提到“三方”一致认为,那么顺丰和淘宝关于认定“范璐瑶”的行为是“为达到诈骗和诽谤目的而拿其他地方的N20U拍摄。”的文字判断在哪儿?到底是你们“广州科罗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先入为主的给买家定性为“诈骗”和“诽谤”,还是怕一个人说了不算,拉上了淘宝和顺丰来垫背?


3:范璐瑶以及注册名为“孤独旅者”的人在11点28分顺丰没有派件之前所说的所谓N20U的有质量都非我司委托顺丰派件给范璐瑶的产品,是范璐瑶以及注册名为:“孤独旅者”的人为达到诈骗和诽谤目的而拿其他地方的N20U。

*B 帖子中,关于签收时间与照相时间是你们唯一证明你们发货为正货的孤证,请从逻辑上证明:因为“签收时间与照相时间”的颠倒,所以你们卖的就是正货。如果还有其它证明,请提供!
   
4:淘宝网驳回范璐瑶所提交售后申请,同时追缴淘宝网预先垫付的快速退款。
    同时我司律师对范璐瑶以及注册名为“孤独旅者”的人的诈骗和诽谤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对于耳机大家坛以及管理团队提出严厉批评,贵论坛对于对涉事方有重大声誉影响的发贴者无实名制认证,无鉴定判别措施,管理团队跟风观望且在多次提示后仍然无作为,任凭事态发展,给受害方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声誉损失,贵网站承担一体连带责任,望贵网站加强管理,出具措施,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我司律师已经发函和采取后续法律措施。

*C 关于实名认证,请问现在所发贴的ID“广州科罗望”向本坛进行了实名认证没?如果没有,是否可以理解为你们在冒用?或是一但自己道理上站不住,就可以耍无赖于与否认?

*D 关于“鉴定判别措施”,请问在你们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下,就自称买家是“诈骗和诽谤行为”,是否给买家带来了“恶劣影响和重大声誉损失”呢?是不是本论坛就凭这点就删你的帖子呢?

     附:关于我公司在店铺模块中有关耳机大家坛连接置顶说明为2012年合作期间所做模块,一直沿用,在12月18日我公司已经在论坛消息中说明并表示歉意,同时已经重新更改模块。你如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

*E 最看不惯的就是最后一句,这不是霸气了,简直就是霸道!白用了三年的“大家坛合作商家”名誉,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反正是用了,赔钱的话就不说了,连句谢谢都没有,还丢下一句“不服来告”是吗?!
什么东西?
                       
                                                                                                                                                          广州科罗望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F 帖子的题目很美好,但是在没有判决的前提下,这个题目买卖双方其实都可以大书特书的。目前从买方发贴来看,只想从不良商家拿回自己的钱;从卖方来看,有着要“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架势。不过在横扫之前,能不能把白用了三年的合作关系向本坛说句谢谢,不然就别站得这么“高”。名誉不是别人坏的,是自己挣的。

*G 对于买方解释“签收时间与照相时间”是因为快递的电子巴枪有坏了;而卖方死死抓住这个问题,从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言,买家是充足且合情理。卖家仿佛是占了“流程”上的理而已。我们没法去探索真相,既然卖方说要法院见,就以法律为准吧!我们围观就行了。

*H 大家坛最让我喜欢的地方就是:这里有一个可以揭露一些“不良”商家(个人)的机会,任何坚守原则的人或是商家都会支持的。一个诚信无欺的商家同样是对“无良”持横扫的态度的,这样的态度才是对他所坚持的诚信经营的原则的保护与肯定。
动不动就要别人来告自己的错误,恐怕难以服众。

*I 支持af2000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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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22: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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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23: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日本
分析的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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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23: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黑字是商家写的是吧?

这种文字水平,看似用的官方文本模式,但不是律师写的,甚至不是正式文职人员写的,骗不了内行。顶多一中专水平。

这危机处理水平,唉,不管实情如何,以后肯定不和这家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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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07: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广州
这家店太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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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08: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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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09: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
柯罗旺小学没毕业,冒充律师,被lz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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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1: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福州
以后再也不敢去科罗望买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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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2 17: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佛山
支持风云兄,看着这个广州科罗望的行为的确很嚣张狂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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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8: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痛打落水狗,对奸商不可宽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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